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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劉姓婦人從去年12月開始,與吳姓男子多次到北縣深坑鄉一間汽車旅館偷情,還在生活筆記中記載「大樹下開心配合演出」、「大樹OK」等,被丈夫發現後提告,板橋地方法院昨依妨害家庭罪,判吳姓男子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

據判決書出,吳姓男子(52歲)與劉姓婦人及其丈夫相識4、5年,劉女(49歲)自98年12月起至今年2月止,與吳姓男子在北縣深坑鄉「大樹下汽車旅館」開房間,後來劉女丈夫發覺她形跡可疑,偷翻妻子筆記本發現7筆疑似偷情日記,追問後劉女坦承出軌。

劉夫對妻子與吳某提出告訴,後對妻子撤告。吳某否認通姦,辯稱把劉女當妹妹看待;劉婦則表示,筆記本內記載「98年12月14日大樹下☆」、「大樹下開心配合演出」、「大樹OK」等,就是她與吳的通姦紀錄。

由於吳、劉2人的通聯記錄顯示,劉女常向吳某訴說私密問題,法官認為2人關係匪淺,比對2人住處及賓館地圖,認定有通姦的事實。


本文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07/138-2643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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