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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心/台南報導

又發生性侵女童被輕判的案例,台南一名72歲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鄰家2歲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並報警,一、二審法官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5年6個月,更一審卻以李翁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9個月,加上李翁與女童家人達成和解賠償,且考慮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行,緩刑2年等於不必關押,全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本案發生於2005年12月,被告與原告是多年鄰居且經常往來,女童還叫李姓老翁「阿公」,某日下午女童跑到李翁的店內玩耍,女童父親找孩子卻驚見李翁將女童抱坐在板凳上猥褻,憤而訴請警方偵辦,李翁否認有猥褻情事,並辯稱是擔心女童從板凳上跌下來,才將其抱下來。

法官認定2歲幼童因身心尚未發育,對周遭事物認識有限,被告在客觀上雖非以強制力為之,卻可明顯推斷違反被害女童性自主的意願,因此應依加重強制猥褻罪,一審、二審均重判5年6個月。

李翁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葉居正等3位法官指一審未明確認定被告有何強暴、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猥褻女童,與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1年6個月並減為9個月,由於李老與女童家人達成和解賠償24萬元,並考慮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行,宣告緩刑2年。


本文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5/138-26465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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