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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林姓女律師大學時到知名的理律法律師事務所打工,與已婚劉姓男律師不倫,劉後來與妻離婚,但當年林女所寫的情書手箴,竟成為劉妻控告林女與丈夫通姦的證據,台北地院26日判決林女、劉男連帶賠償劉的前妻6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據指出,林女、劉男都頗有知名度,2人於94年間分手後,不僅鬧出財務糾紛,劉今年初還向謝姓前妻悔過,承認當年姦情,謝憤而提告,向劉、林二人連帶求償1千萬元。

判決指出,謝女指控丈夫自1998年中旬起,與當時就讀台大法律系的林女相戀通姦,並在淡水的米蘭汽車旅館第一次發生關係,之後分別在飯店、陽明山、K書中心發生關係,交往數月之後,更計劃逼她與劉離婚,直到2000年4月29日離婚前,2人仍持續通姦。

今年初,劉向前妻分別提出自白書與悔過書,以及「一起去做愛做的事」、「我只在乎你」、「一步步走向幸福的同時」等林女手箴;法官認定2人通姦,應連帶賠償劉妻精神慰撫金。

不過,謝女89年4月29日離婚,直到今年4月才提告,依民法10年時效,僅能請求提告日的10年前到婚姻存續日,即89年4月23日至89年4月28日共6日的損失。


文章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7/138-26586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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