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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備受矚目的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與台灣大哥大董事長蔡明興兄弟私人公司大富媒體併購有線電視業者凱擘一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29)日以有史以來最多的13項附加負擔方式,通過這項併購案,對其股東持股、董監事與經理人均有所限制,且未來如違反附加負擔中的一項,公平會最重可撤銷今日不禁止結合的處分。

有關大富媒體申報與盛庭、凱擘及其所屬大安文山等12家有線電視結合案,公平會在經過周三(27日)的委員會議長達3個小時的討論後,今日加開臨時委員會,就公平會所負責的整體市場競爭部分,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副主委施惠芬指出,在結構面上,參與結合事業所控制的有線電視系統收視戶數,未超過全國總收視戶數的1/3,參與結合事業所供應的頻道節目數,也未超過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可利用頻道數的1/4,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情事;且這項結合具有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視訊媒體產業發展、促進數位匯流發展與競爭,以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經綜合考量現有法令管制架構、相關市場結構與競爭、各界意見、未來技術發展趨勢及維持未來數位匯流後市場可競爭性等因素,認為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不過,為消弭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結合,這次所附加的13項負擔,也創下史上最多附加條件的紀錄。

在13項附加條件中,包括限制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持有或取得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股份;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未經公平會同意,也不得擔任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另外,公平會也規定,大富媒體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5年內,在每年7月1日前,提供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報價、授權價格、優惠方式、銷售對象等交易資訊,以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由於公平會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大富媒體的股東明東實業、道盈實業、紅福投資、忠興開發等公司及蔡楊湘薰、蔡明忠、蔡明興等,同時持有富邦金控部分股份,為避免大富媒體與富邦金控在未來因不當資金往來而有違反相關金融法規並損及市場競爭秩序情事,公平會也將函請金管會予以注意。

公平會委員會議通過所附加的13項負擔如下: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持有或取得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股份。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擔任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出讓股份予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包含但不限於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同);也不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持有或取得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股份。

四、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未經公平會同意,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得擔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也不得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所經營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為共用頭端網路設備、商標、客服業務或其他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之行為。

六、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除現有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外,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再增加其他自製、代理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

七、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向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統購、聯合定價、共同抵制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八、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不得與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為共同銷售頻道節目之聯賣或其他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

九、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十、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

十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履行下列有益於確保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
(一)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之自由。
(二)積極完成行政院99年7月8日通過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有關數位有線電視普及率之目標,以促進數位匯流發展。
(三)積極向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取得於網路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IPTV)播送之相關智慧財產權授權,並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向網路電視業者進行授權,以促使各視訊平台之公平競爭。
(四)積極培植我國高畫質數位內容及頻道,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十二、大富媒體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5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提供下列資料送交公平會備查。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報價、授權價格、優惠方式、銷售對象等交易資訊。
(三)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成果報告(包含但不限於前開負擔第11點所列有益於確保整體經濟利益的辦理事項)。

十三、大富媒體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5年內,將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章程的變更異動,送交公平會備查。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9/320-26594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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