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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一名蔡姓女書記官和張女在法院櫃檯起了口角,蔡女也脫口辱罵對方是「米蟲」,張女憤而就公然侮辱提出告訴。高等地方法院也判決,蔡女須罰6千罰金,得易服6天勞役,緩刑2年,全案定讞。
據悉,張女在97年8月寄電子郵件,向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提出的強制執行,蔡女則用公務電話回覆她,表示撤回執行必須有書面,2人也在電話中發生口角,蔡女甚至問她,「何必浪費不必要的司法資源,這樣不是和米蟲一樣?」
2個月後,張女又跑到民事執行處櫃檯大罵蔡女,除了問她是不是有罵「米蟲」,還嗆聲「有種再罵一次」,蔡女也不甘示弱回擊「妳就是米蟲,怎麼樣?」張女不堪受辱,怒控蔡女罵她「米蟲」,還持有錄音帶作為證據。
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米蟲」雖損害張女名譽,但惡性不重,因此緩刑2年。(新聞來源:中視新聞)
以下內文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2/138-2660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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