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3)日委員會議通過,大潤發公司「滿2000送1000購物滿額抵用券」的廣告,並未說明相關使用限制條件,造成消費者須另行支付至少9000元,才能完整使用所謂價值1000元的抵用券,就商品內容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潤發今年舉辦年中慶活動時,宣稱在6月12日至6月14日3天購物滿2000元,即送1000元購物滿額抵用券,並於6月16日至8月24日指定日期回其賣場購物,可享滿千元直接抵用百元優惠。
不過,該購物滿額抵用券有細分使用時段為:99/6/16-7/13(2張100元抵用券)、99/7/14-7/27(1張100元、1張300元抵用券)、99/7/28-8/10(2張100元抵用券)、99/8/11-8/24(1張200元抵用券),且須滿抵用券面額10倍(含)以上金額,才可憑券直接折抵,合計整本購物滿額抵用券可折抵金額為1000元。
公平會指出,大潤發在電視、廣播、報紙及公司網站等宣播或刊載相關活動之廣告,均未詳細揭露抵用券之使用範圍、使用條件及使用期間等相關限制條件,僅在廣告註明:「詳細活動辦法,請見店內公告或抵用券說明。」也就是說,消費者須親至賣場洽詢,甚至要消費金額達一定門檻獲取抵用券後才知道優惠活動之相關限制條件。
由於消費者須依不同時段分4次前往購物,且須另行支付至少9000元,才能完整利用該價值1000元之購物滿額抵用券,並非廣告所說的「滿2000送1000購物滿額抵用券」,公平會認為,大潤發以廣告招徠消費者前往消費,即應主動揭露購物滿額抵用券之限制條件,但其卻未揭露,已構成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台幣40萬元罰鍰。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3/320-26607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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