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您的問題並不難解決。
以下分二個狀況分析:
一、駕駛承租車輛時,有因過失行為而造成底盤、變速箱等人為損壞。
說明:例如駕駛該租用車輛行使越野山路或相類之崎嶇道路,而致底盤、變速箱等因撞擊凸起之岩石、石塊或其他凸出異物,使變速箱因撞擊而有破裂、漏油情形,變速箱內之變速箱油如果漏失超過一定程度時,則變速箱內機件將逐漸磨損而毀損。
或有其他人為過失行為原因而致變速箱之毀損。
你們在使用、駕駛該租用車輛時,若有以上人為破壞情形者,則當然有責任負擔變速箱的修復費用,法院所判應賠償的3萬餘元,依吾人研判,可能係計算零件折舊後的費用。
二、若無以上第一點說明之情形者。
說明:即是說,你們駕駛租用車輛,都是在正常使用情況之下,並無任何人為疏失原因,造成該變速箱的損壞。
如果是第二個假設情況的話,那你們應該毋庸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因為車輛的零件,都有一定的壽命,一般規定為有平均5年的壽命,且每年應以0.369逐年折舊。
在第二個情形下,則租用車輛變速箱的損壞,是屬於正常情形的損壞,也就是在正常行駛之下,經過一定的年限,自然會產生的損壞。
例如,一般車用電池,在正常使用下,其壽命大約只有2年,這是自然的損壞,法律規定自然的損壞,是屬於車輛所有人應該負責修繕義務,當無轉嫁倒楣承租人身上之理!
因為民事訴訟的進行,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說,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規定或習慣,在當事人自己沒有主張,沒有於開庭時明確的說出來的話,法官是不能替當事人來主張而適用。
因此本件結論是:
若為第一種情形,則你們賠償3萬多元,是合理的。
若為第二種情形的話,則強烈建議於收到法院判決書的隔天起算的20日之內,盡速向法院提出上訴狀。
並於上訴狀內主張:該租用車輛之正常保養維護,
依法係屬出租車行應負責的範圍,
你們是正常駕駛該租用車輛,
並無任何人為過失原因,
也就是說,
沒有任何可歸責於你們的原因,
而去造成該租用車輛變速箱的損壞,
所以請求第二審法院,
廢棄原審判決,
並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內容。
以上係吾人所能想到的事實狀況及解決之道,僅提供參考。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51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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